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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要通告:渠县这些行为最高罚款500万

    信息发布者:雨花台
    2020-02-17 11:14:27   转载

    2月13日,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》(第24号),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,依据相关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,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



    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

  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

    (第24号)


      为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,重点加强口罩、消毒用品、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肉、蛋、菜、米、面、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,保障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      一、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,增强社会责任感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,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,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。


      二、各相关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,价格、产地、规格等主要内容必须真实、明确,严禁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其他费用。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标价签。


      三、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严禁相互串通、哄抬价格;严禁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;严禁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他人进行交易。


      四、对下列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,并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:


      (一)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,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(含当日)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。


      (二)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,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(含当日)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,现商品进销差价超过30%的。


      (三)批发环节经营者,不及时将防疫用品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。


      (四)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,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。


      (五)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,强制搭售其他商品,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。


      (六)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,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。


      五、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,依据相关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,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。


      六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,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,依法从重处罚。


      七、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,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,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。

     

    扫一扫线索征集


      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

      2020年2月1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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